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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发布时间:2026-04-27  阅读数:1

关于印发《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QCBG2025001

清 远 市 清 城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城区人社〔2025〕34 号 签发人:邱劲刚

关于印发《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7 月 29 日

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广清纺织产业有序转移工作部署,加快我市纺织产业劳动力的聚集及素质提升,强化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人力资源要素支撑保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引进高技能人才带动稳岗就业

对企业新引进的持有相关高级(三级)或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及已被纳入清城区缝纫类工种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库的高技能人才发放 2 万元/人的稳岗补

贴(入职连续工作满 6 个月发放 0.5 万元,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后再发放 1.5 万元)。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

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25 人。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条 支持开展以“工”引“工”

支持“转移园”企业员工推介新员工入职上岗,对新员工连续工作满 3 个月的,一次性给予推介人和新入职员工各 800 元/人的补贴。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300 人次(推介人不超 150 人次、新入职员工不超

过 150 人)。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4 万元。

第三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招工引才

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人才推介,对推介行业技术工人成

功入职“转移园”企业且连续工作满 3 个月以上的,按照 800 元

/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机构推介补贴。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300 人。该项补贴资金

总额不超过 24 万元。

第四条 支持院校输送实习、实践学习人员

支持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工院校,高职(中职)院校组织相关专业学生到“转移园”企业开展实习、学习实践活动,实习、学习实践连续在岗满 3 个月以上的,按照 500 元/人的标准对学

生所在院校一次性给予工作补贴,按照 1000 元/月的标准对实

习、学习实践人员给予实习补助(每人不超过 4 个月)。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800人。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 万元。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依法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1 年。本政策由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以上各项补贴资金总额在超过预算时,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补贴停止受理。

附件: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

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提升我市劳动力素质的工作方案》,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广清纺织产业有序转移工作部署,加快我市纺织产业劳动力的聚集及素质提升,强化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人力资源要素支撑保障,推动《清城区关于纺织服装技术技能人才招引稳岗的若干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高技能人才带动稳岗就业

对企业新引进的持有相关高级(三级)或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及已被纳入清城区缝纫类工种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库的高技能人才发放 2 万元/人的稳岗补

贴(入职连续工作满 6 个月发放 0.5 万元,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后再发放 1.5 万元)。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

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25 人。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一)补贴对象

在广清纺织产业有序转移园(以下简称“转移园”)管辖范围内从事缝纫类紧缺型工种(缝纫类紧缺型工种范围为:平车、打边、冚车、制板、双针、裁床、拉布、熨烫、查货、尾部专机及服装设计师),并且持有相关高级(三级)或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及已被纳入清城区缝纫类工种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库的高技能人才,均视为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由“转移园”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推荐,所推荐人员已在“转移园”内企业就业的,所推荐人员的入职时间需为 2023 年 6 月 9 日后,取得证书的日期必须为申请补贴之日前。

“转移园”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为“转移园”内其他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的,适用本条的扶持政策。

(二)申报条件

劳动者应年满 16 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申领。

申请时,登记在册的高技能人才仍在职在岗且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企业为新招用登记在册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或近 6 个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高技能人才转岗换岗到“转移园”内其他企业就业的,仍可提出补贴申请。

已享受本项政策人员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25 人。发放标准为 2 万元/人的稳岗补贴(入职连续工作满 6 个

月发放 0.5 万元,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再发放 1.5 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支付工资或参保的企业需为“转移园”管理范围内的纺织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补贴申请材料,统一由所在的企业收集并向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高技能人才带动稳岗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1);

《高技能人才带动稳岗就业补贴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 1-2);

企业为高技能人才依法缴纳连续 6 个月社会保险费相

关证明(应包含最近1次参保记录)或最近连续 6 个月企业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且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营业执照副本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只需在首次申报时提交,后续申报无需重复提交);

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申报时需备原件核对。

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

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应在政府官网上公示 5 天。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出具初审意见。

4.资料审定及资金拨付。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统筹资金拨付。

第二条 以 “工”引 “工”补贴。

支持“转移园”企业员工推介新员工入职上岗,对新员工连续工作满 3 个月的,一次性给予推介人和新入职员工各 800 元/人的补贴。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300 人次(推介人不超 150 人次、新入职员工不超

过 150 人)。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4 万元。

(一)补贴对象

入职于“转移园”且为本企业介绍新招用生产一线员工的推介人和被推介员工(均不包括企业的行政及后勤类人员,下同),被推介员工需为首次进入园区工作的员工(年龄应年满 16 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申领)。

(二)申报条件

申报时推介人和被推介员工仍在职在岗并与企业签订 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推介人及被推介员工按规定连续缴纳满 3 个月社会保险

费或近 3 个月工资银行流水,且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推介人需先于被推介人入职“转移园”内企业。

被推介人不得多次、重复作为被推介对象申请相关补贴。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300 人次(推介人不超 150 人次、新入职员工不超过 150 人)。

推介人按推荐符合申报条件新员工每人 800 元(可同时推介多

人)标准给予补贴,被推介员工按 800 元标准补贴且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补贴申报。补贴对象系“转移园”内相关企业员工,为本企业推介新员工工作满 3 个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鼓励由用人单位或园区统一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申请。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以“工”引“工”补贴申请表》(附件 1-3);

劳动合同;

推介人及被推介员工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或近 3 个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

《以“工”引“工”补贴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1-4);

以“工”引“工”引才证明(附件 1-5)。

受理审核。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政府官网上公示 5 天。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出具初审意见。

资料审定及资金拨付。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统筹资金拨付。

第三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招工引才补贴

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人才推介,对推介行业技术工人成功入职“转移园”企业且连续工作满 3 个月以上的,按照 800 元

/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机构推介补贴。该条措施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300 人。该项补贴资金

总额不超过 24 万元。

(一)补贴对象

依法取得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介缝纫类技术工人到“转移园”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就业,并于就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证、企业接受推介人员名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

订的职业介绍协议,提交到清远市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就业股备案;

技术工人应年满 16 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申领;

企业为被推介技术工人缴纳满 3 个月社会保险或发放近3个月及以上工资(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技术工人首次在“转移园”企业就业。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300 人。按照 8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机构推介补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项目申报。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3 个月之日

起 6 个月内,向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鼓励由用人单位或园区统一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申请。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招工引才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 1-6);

《招工引才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 1-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介绍协议;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被推介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被推介人员近 3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或

近 3 个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被推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受理审核。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政府官网上公示 5 天。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出具初审意见。

资料审定及资金拨付。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统筹资金拨付。

第四条 支持院校输送实习、实践学习人员

支持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工院校、高职(中职)院校组织相关专业学生到“转移园”企业开展实习、实践学习,实习、实践学习连续在岗满 3 个月以上的,按照 500 元/人的标准对学生

所在院校一次性给予工作补贴,按照 1000 元/月的标准对实习、

实践学习人员给予补助(每人不超过 4 个月)。该条措施按照“先

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800 人。该项补

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 万元。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及高职(中职)院校(以下统称“院校”)及本校实习、实践学习人员。

(二)申报条件

院校推荐本校学生到“转移园”企业一线岗位实习、实践学习需向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就业股进行提前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后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就业股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补贴时间以批复同意后实习、实践学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企业或学校为实习、实践学习人员参加特定人员工伤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习、实践学习需至少连续在岗 3 个月(连续在岗或工作

满 90 天,含周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4.已享受本项政策人员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补贴支持人数总计不超过 800 人。对院校按 500 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对实习、实

践学习人员按 1000 元/月给予补贴(每人不超过 4 个月)。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项目申报。补贴应于学生在实习、实践学习满 3 个月后的

3 个月内向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实习、实践学习人员补贴由所在院校一并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申请。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实习、实践学习补贴申请表》(附件 1-8);

《实习、实践学习补贴花名册》(附件 1-9);

院校与企业签订输送实习、实践学习协议;

院校办学许可登记证复印件;

实习、实践学习人员学籍证明;

企业与实习、实践学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企业实习、实践学习人员考勤登记表(附件 1-10);

实习、实践学习人员参加特定人员工伤险凭证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

受理审核。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政府官网上公示 5 天。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出具初审意见。

资料审定及资金拨付。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统筹资金拨付。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依法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1 年。本工作

指引由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以上各项补贴资金总额在超过预算时,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补贴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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